国家局核名条件

2024年12月02日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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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扮昌分析: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法律依据:《中华弊缺滑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租腊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