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民族乡不是一级自治地方

2024年11月18日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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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上处于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区域太小、人口太少,事实上不可能行使自治权,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为此,根据宪法的有关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这就是说,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不够建立自治地方条件的、相当于乡一级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乡。但是根据宪法第三十条还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而民族乡的行政地位则在县(包括自治县)一级之下。同时,宪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县、自治县可分为乡、民族乡、镇。”因此,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而是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但是民族乡又不同于一般的乡,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因此,民族乡虽然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却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