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2024年12月01日 09:36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激滑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此铅察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森茄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网友(2):

善意取得的也不允许抵扣,如果已经抵扣也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善意,改销是在不知情纤宏的情况下收取的,但,他毕竟不是真实的,是虚开的,所以可不对核竖游你进行处罚,但税金不能抵扣。

网友(3):

即然是善意取得的,肯定就不知道是虚开的,那肯定会用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