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过刑的人有以下方面的限制:
1、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不可以担任保安员工作。
参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点,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应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官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参考资料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 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1、不能录用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
(2)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4、不能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2)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5、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条件》中指出,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关员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公务员法》第24条第一款: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3、《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警察法》第26条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
4、《律师法》第9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5、《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6、《会计法》第40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商业银行法》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8、《证券法》第108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109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9、《公司法》第1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0《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 第2款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如果重的话 剥夺政治权 轻的话应该还好
结婚方面,
法律并不限制服刑犯人结婚,那么,服刑归服刑,结婚归结婚,二者并不决然冲突。只要人在监狱内,即便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不干扰罪犯接受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