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了9年半,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不再和我继签,我能拿到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

2024年11月18日 13:5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从2008.1.1起到现在,满二年不满二年半,应当支付你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网友(2):

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 按工作年限 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津贴及补贴 但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

网友(3):

这种现象在新劳动法出来后很普遍,很不合理,但一般来说法律拿这种事确实没什么办法,不过同工不同酬倒是可以去告,但不见得会赢。
赔偿看合同约定,一般是一年一个月,但你这种有可能是算两年,因为08年开始你到了物业公司,可能是从这里开始算。
如果还不清楚,最好去劳动局或者劳动仲裁去咨询。

网友(4):

首先,08年1月1日到现在的补偿金肯定是有的,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最起码两个半月——1年1个月补偿金,不足半年半个月补偿金。

至于08年1月1日以前的,则要看你们当时合同的内容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即使寻求法律,这一块目前也没有明确。

最后,祝你好运

网友(5):

你公司在钻劳动法的空子呢。因为超过10年,你就可以签订长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你你根据下面的规定,自己算算吧: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