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章程怎么写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是否需要公司章程
2024年11月18日 11:43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每个公司都需要章程。章程就相当于一个公司的宪法。

一个股东,股东就作为投资者。不需要股东会,但是需要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等。

网友(2):

股票上市不可能只有一个股东!因为买股票的人也是股东!希望满意,祝你好运!^_^

网友(3):

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每个股东都有。章程每个股东一份。
希望采纳

网友(4):

当然要章程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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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5):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名称(法人独资)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二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