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怎么办?

2024年11月16日 12:59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2)向法院提起离婚的方式法院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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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

你好,如果经法院判决为共同债务还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还会被定性为“老赖”的,老赖将会失去诚信分值,子女上学还会受到限制的等一些处罚的,希望我的回答帮助到你了。

网友(3):

夫妻

共同

你关心的问题法官来解答
婚姻关系中一方向外举债,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向外举债的案子,法院判决,这种情况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之间,张生(化名)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化名)借款共计12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张生没有如约还款。李生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生夫妻俩共同向李生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生向李生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生的妻子王女士(化名)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她对张生向李生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借款发生于她和张生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借款是张生个人用于赌博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她不应对张生向李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生辩称,张生的借款用途是生意资金周转,且借款发生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根据张生银行交易明细可以判断张生确实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应对张生向李生借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珠海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张生向李生借款后,张生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了小额医药费、超市消费等日常消费的行为,认定张生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较大。但根据张生收款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张生向李生借款之前,其银行账户均有几百块钱的余额,而张生支付医药费、超市消费该部分款项仅为极小的金额,与12万元借款金额差距明显,不能据此认定张生将12万元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审判决认定张生向李生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张生两次以个人名义向李生借款12万元时,虽然张生、王女士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但在此期间张生、王女士并没有大笔家庭生活开支需求。结合王女士二审补充提交的张生出入境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张生在2018年底多次往返澳门,且在与多人的聊天记录中涉及赌博事项,还以个人名义向其他人举债以偿还因赌博所欠债务。上述事实对于证实张生未将12万元借款用于张生、王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应当认定该12万元借款为张生个人债务,王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情况经常发生。当前,为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十分严格。所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在借款借据、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字。否则,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夫妻一方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小编知道大家都很关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更多知识
那赶紧跟着小编去对话孟法官
了解更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吧
小编
孟法官,一些网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疑问,这边整理了几个问题,请您给我们解答。有网友问,“离婚后还需要对原来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若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即便俩人已经离婚,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小编
网友提问,“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拿去赌博,我要还款吗?”
刚才也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健在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说丈夫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拿去赌博,女方既不知情,又未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是不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法官
小编
这个问题是,“我和妻子已经分居了,不是共同生活。她独自借款买房,房子写她一个人的名字。我要向债务人还款吗?”
首先,“分居”与“离婚”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双方没有离婚,仍然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官
小编
最后一个问题。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就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据,或其他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一般是不分份额的,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法官
~ THE END ~

网友(4):

那好办,找法院执行厅申请强制执行,可查封资产,是公职或有工作单位的,扣发工资,强制还帐,进入失信人名单,能私下解决最好

网友(5):

根据情况可以上诉,法院会强制执行。但是最好还是和解比较好,毕竟都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