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且与工作没有联系,公司没有法律责任。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受伤,与工作无关,原则上与公司无关。
员工受伤,令人同情,但此事的原因,是员工擅自决定翻窗户造成的,事实上,钥匙丢在宿舍时,可以有其他的选择办法,并非必须翻窗户不可,因此,这个责任只能与员工自己承担。
但员工毕竟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从道义的角度,从爱护员工的角度出发,应当适当地表示慰问,同时对其护理照顾方面提供帮助,在以后的工作安排上也有所关照,这也是培养公司凝聚力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