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运输合同英文版谁有?

谁有海运运输合同的英文版,如有的朋友麻烦提供一下,谢谢!
2024年11月22日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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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不知道你需要的是不是散杂货租船合同,这里给你提供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简介,希望能帮到你。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简介
Fixture Note
订租确认书

It is on this date that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undersigned partie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f:
经友好协商双方于本日达成如下条款:

1) Performing Vessel:Mv xxx or sub
pan flag, blt 1982,loa/bm 106/17m, dwt/dft 6644mt, on 7.745m grt/nrt 3905/2905, g/b capa 8778/8205cbm, 2ha/2ho,sid,derriks 12mtx4
1) 执行船舶:Mv xxx or sub
巴拿马旗,1982年造,船长/型宽:106/17m,载重吨/吃水 6644mt on 7.745m,总吨/净吨 3905/2905mt,散装舱容/包装舱容8778/8205cbm,2船舱/2舱口 ,单甲板,吊杆12mtx4

注释:这些是程租合同里常见的船舶资料,有时根据承运的货物情况和租家的要求还会适当增加其他相关的资料,比如,装载特殊规格货物时,租家会要求在合同上注明舱口尺寸,以确定货物可以装进船舱。船东负有正确陈述船舶详情的义务,如果他有意或无意中因疏忽而误述了有关资料,可能会给他带来额外的麻烦和损失。如,有的贸易合同里要求负责租船的卖方必须找20年以下的船舶来承运合同货物,结果船东为了迎合租家的需要,谎报船龄,不料后来东窗事发,被收货人察觉,为此拒绝收货,从而使卖方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船东是不是该负起赔偿责任呢?所以船东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这种事是天知地知还有他知,不会泄露出去,事实上要查证起来是相当容易的。

2)Cgo:5000mt cotton seed meal in bulk,5%moloo,s.f 1.8
2) 货物:5000mt 散装棉籽粕,5%增减由船东选择,积载因素 1.8

注释:在货物详情条款里,除了约定本航次装载的货物品名外,通常还要注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是散装,裸装或是袋装或木箱装的,规格多大等,并且要订明是由谁来选择货量的增减幅度。争取到货量选择权一方就握有主动权,在装货时可以根据自己船舶的载货能力或备货情况,销售需要等决定要多装或少装。一般船东在船舶载货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总是希望尽可能多装货,以增加运费收入,提高经济效益;而租船人究竟要装多少,一看合同和L/C规定,二看自己备货的情况,当然也是以自己的利益为优先考量的。积载因素对于轻货来讲尤其重要,这关系到货物能否装得下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船东的运费收入。因而船东都希望租家能正确提供货物的积载因素,并作出保证,而租家习惯上喜欢在积载因素后加上“WOG”,(without guarantee),这和船东习惯在船舶资料后加上“ADA”(all details about)是一样的道理,都是企图逃避严格保证的责任。

3) L/P:1sbp yangzhou,china
3) 装港:中国扬州 1个安全港口1个安全泊位

4) D/P:1sbp inchon,korea
4) 卸港:韩国仁川 1个安全港口1个安全泊位

注释:1SBP(one safe berth, one safe port)这是实务中常用的一个术语,表示租家应提供一个安全港口的一个安全泊位,那么如果港口或泊位不安全时,是不是租家就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呢?如果合同里采用的是本例的表达方式,那么安全港的责任应该由船东承担,因为根据航运惯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列名港口的安全责任由船东负责,非列名港口的安全责任由租家负责,而泊位的安全一般由租家负责,除非泊位事先也在租约中指定好了。安全港问题其实是个相当复杂的并且还存在着很多争议的问题,一个港口可能因为吃水不够,或缺少大负荷能力的岸吊,或缺少拖轮,导航灯标,或进港航道的桥梁净高不够等等各种原因而成为不安全港,这里所说的“安全”并不单指港口在政治上没有暴乱,没有战争,没有罢工等状况。

5) Lycn:8th----18th/oct.2001
5) 受载期:8th----18th/oct.2001

注释:所谓受载期是指船舶到达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根据航运惯例,受载期通常是规定一段期限,大约在5——15天左右,如果船舶不能在这个期限内赶到装港装货的话,即视为船东违约,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有不少从事外贸的人会误解受载期的含义,以为租家只要在这个期限内备好货物就可以了,事实上他应该在受载期开始前备妥所有货物,并办好报关手续。否则船到了无货可装或必须等待货物通关,因此造成船期损失可向租家追讨回来。

6) L/d Rate:CQD bends
6) 装卸效率: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卸

注释:CQD条款是最常用的一种装卸效率规定方法,它意味着要由船东来承担装卸过程中的船期损失风险。假如在扬州装棉籽粕这种货物的习惯装卸速度是一天500MT,那么这票货至少要装上十天以上,船东也不能向租家抗议装货进度太慢,更不能要求他付滞期费,因为在CQD下没有滞期费这个概念。所以当船东了解到港口的装卸效率比较低的时候,或者是装一些特殊的货物,如水泥,特别怕水湿,一下雨就要停工,而且装水泥本身效率就很低时,船东就要坚持让租家提供一个比较高的装卸效率,例如2000MT/WWD,这一来租家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的时候,船东就有理有据地可以问租家收取滞期费了。

7)Detention charges at the rate of USD2500 per day or pro-rata, if time lost in waiting for cargo and/or documents at both ends.
Detention charges incurred at loading port, if any, to be settled together with freight payment and which incurred at discharging port, to be settled before commence of discharging.
7)滞留损失:如果船舶在双边港口因货物和/或单证未备妥而遭受船期损失,租船人应每日支付USD2500,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滞留损失费在装港发生的话,连同运费一起支付,若在卸港发生,则在卸货开始前支付。

注释:刚才我们在上一个条款的解释时,说到在CQD下是没有滞期费这个概念的,那么这里怎么又跑出了一个“滞留损失”呢?它和滞期费有何区别?我们仔细研究本条款,应该发现这种滞留损失它特指的是船舶到达装卸两港后因货方未备好货物或单证而被迫在港等待所产生的时间损失,而不是因为装货或卸货进度太慢造成的滞期,这种情况是由于租家的过失导致的,他应当赔偿因此给船东带来的损失。如果我们在装卸效率条款里订明了装卸效率而不是采用CQD的话,那么就要紧接着来一条滞期费费率条款,而不是滞留损失条款(因为没有这个需要),反之,采用的是CQD条款的话,则必须要跟上DETENTION条款,否则会给船东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

8) Freight:usd9/mt,fiost,basis 1/1
8)运费:usd9/mt,fiost(船东不管装,卸,理舱,平舱),一装一卸

注释:运费条款通常和装卸费用分担条款联系在一起,我们报价的时候也要注意说明是FIO,FIOST,LIFO,FILO,还是LINER TERMS,因为如果租家希望由船东来负责装卸的话,船东所报的运费单价里就要包含货物装卸费用在内,它比起纯粹的海运费(FIOST条款)当然就要高出许多。
LINER TERMS:由船东负责装卸。
FIO:FREE IN AND OUT,船东不管装,不管卸。
FIOST:FREE IN AND OUT,STOWED,TRIMMED,船东不负责装卸及理舱,平舱。
FILO:FREE IN LINER OUT,船东不管装管卸。
LIFO:LINER IN FREE OUT,船东管装不管卸。

9)Full freight wb paid to owrs nominated bank acct w/i 2 bankdays acol n s/r bs/l which marked ‘frt prepaid’. Full freight to be deemed as earned with discountless and non-returnable on cargo shipped on board whether ship and/or cargo lost or not lost.
9) 所有运费在装完货并签发预付运费提单后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付至船东指定帐号。所有运费在装完货后即视为已赚取,不得扣减,无须返还,无论船舶和/或货物灭失与否。

注释:本条是运费支付条款,对船东能否如期收回运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租船运费支付与集装箱班轮付款赎单的做法不太一样,一般租家都要求先签发“运费预付”提单再支付运费,但这样一来对船东就缺乏保障。因为托运人一旦拿到提单可以顺利结汇的话,他们往往就不急着付运费了,而船可能马上甚至都已经到卸港准备卸货了,如果此时再不收回运费,那么以后船东去问租家追讨运费就难上加难,手上失去可以制衡租家的利器,处处陷于被动,我们常常看到船东被逼急了就宣布扣货,姑且不论扣货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事实上也不是在任何港口任何时候船东都能有效地留置货物的,如在日本或韩国要扣货就相当不容易,很难取得代理的协助,有时客观条件也不容许。更何况如果船东当时签的是“运费预付”提单,根据法律,他在实际没有收到运费的情况下并没有权利去留置属于收货人的货物(当提单在善意收货人手上时)。船东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尽可能缩短运费支付的时限,比如本案是从扬州到仁川,航程非常短,如果支付时间太长,可能船都卸完货了还没到付运费的截止期,租家就可以冠冕堂皇地拖着不付运费了;二是船东可将本条款该为所有运费在签提单后2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地留置提单的做法,变成了租家先付款船东再放单,如此一来对船东就大有保障了。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本条款的第二句话,这是对运费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新定位,也是金康94与金康76相比,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它在极力地维护船东的利益。按照英国普通法的精神,运费应以到付为原则,因为英国人认为,运输是一种服务行为,只有在服务结束了才有权利主张报酬,所以哪怕船东签发的是“运费预付”提单,也只是改变了运费支付的时间而没有改变运费的法律地位,因而金康94注意到这点,特地加上这么一句话,声称预付运费不得扣减,也不退还,无论后来船舶或货物是否灭失损坏。举个例子,假设某轮装货后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刚开航船舶就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此时租家若还未支付运费,那么根据合同里的约定,他仍然需要支付运费,否则船东有权索赔;若他已付完所有运费,则无权去向船东主张退还运费。

10) Owrs agent bends.
10)两边港口由船东指定代理。

注释:船舶代理一般来说应该由船东指定,因为他是受船东的委托来处理船舶在港期间相关业务的,并且港口使费和代理费也是由船东支付的,但是租约是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所以租船人时常也把手伸进了代理指定的条款中。无庸讳言,作为船东,当然希望自己来安排装卸港口的代理,他可以选择自己比较信任的,代理费用比较便宜而且服务又好的船代,而接受租家指定代理的话,他就失去选择权了,只能由租船人说了算,那样他去和代理谈港口使费,代理费时就很难压价,而且由于这个代理是拜租家所赐获得本航次代理业务的,他难免要知恩图报一下,在船货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或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很难站在船东的立场甚至连中立的立场都无法坚持。

11) L/s/d if any chtr’s acct
11)捆扎/加固/垫舱费如有发生,由租船人承担。

12) Lighterage/lightering if any chtrs acct
12)驳船费/过驳费如发生由租船人承担。

13) Shipside /dockside tally tbf owrs/chtrs acct
13)船边理货/岸边理货分别由船东/租船人承担。

14) Taxes/dues on cgo/frt tbf chtrs/owrs acct
14)关于货物/运费的税费分别由租船人/船东承担。
上述条款属于一般常规性条款,在这些方面双方当事人较少有争议。

15) Fumigation:Fumigation if any to be for chtr’s acct. Owr allow 24hrs for fumigation, chtr should compensate owr usd1500 for crews hotel/traffic/ accomodation charges.
15)熏舱:如果需要熏舱的话,由租船人承担熏蒸费用。船东允许熏舱24小时,租船人需补偿船东USD1500,作为船员食宿交通费用。

注释:装载粮食等农副产品或易生虫子易携带病菌的货物,商检动植检会要求强制熏蒸,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放行。熏舱涉及到费用和船期损失的问题,作为船东自然要将这些都转嫁给租家。

16) Dispute to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K and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
16)如有争议,在香港仲裁并适用英国法。

注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有仲裁无诉讼,无仲裁可诉讼原则,如果在租约里订明了仲裁条款,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再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选择诉讼地点或仲裁地点以及适用法律是非常关键的,直接关系到案子能否胜诉的问题,所以当事人都力争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不过最后妥协的结果往往是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来仲裁。香港,伦敦,纽约是世界知名的仲裁中心,也是租约当事人最常选择的三个地点。

17) Comm:3.75%
17) 佣金:3.75%

18) Others as per gencon c/p 94.
18) 其余细节条款参照94年金康合同.

网友(2):

你好 我现在也需要英文版的 请问你那还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