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交上一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缴纳税款及税款滞纳金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
借:营业外支出-税款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增值税政策: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补交上一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缴纳税款及税款滞纳金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
借:营业外支出-税款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