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如果您的房屋确因年久失修,出现安全隐患,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原有住宅进行修缮。
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