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价值观决定道德观。价值观就是公务员关于事物存在意义的观点。既然价值观是对事物存在“意义”的观点,那么就意味着价值观有三个明显特点:其一,它是在事物间的相互关系中把握某一特定事物的,否则就无所谓“意义”;其二,它具有对被反映事物进行评价的特点,因而它是以一定规范为前提并对事物作出的价值评价性反映;其三,所有价值评价性反映都以人为中心,因为离开了人就不存在“意义”。
公务员的价值评价性反映对象,包括自然、社会历史与人生。
道德观作为人们对世界的特殊把握方式,从根本上说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但是这种对存在的反映属于价值评价性反映,即它并不是对存在的事实性描述,而是在“实然”与“虚然”的连接中,以“应然”的方式反映人的社会存在,因而道德观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价值观,即对人的活动的一定社会存在意义的观点。
从总体上说,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道德观。人类应当怎样对待自然?在人与自然关系之背后应当有什么样的人与人的关系?人应当怎样看待社会历史,用什么尺度去评价社会历史?人类又应当怎样去创造社会历史?对这样一些价值问题的不同回答,会在根本上决定人们对社会历史现象的道德评价,决定人们对现实社会关系的道德认识,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人们道德观的形成和发展。
道德观在总体上为价值观所决定,这并不否定道德观对价值观的影响与作用。人们的善恶正邪观念、责任义务意识等,会指导人们通过对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透视,而确立起人与自然之间的应有关系,并对现实的人与自然关系作出道德价值评价,从而形成其特定的自然价值观;同样也会指导人们通过对社会历史及其发展的善恶评价,及自身对社会责任的意识,确立社会历史价值观,并指导人们通过对人生意义及实现途径的认识,形成不同的人生观。
总之,道德观可以对价值观的每一个具体方面的基本倾向与主要内容发生重要影响,在总体上左右着价值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观是价值观形成、发展及其内容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