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托运电动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等设施或服务时,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便航空公司进行协调和准备,并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确保该需求被记录,并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以及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残疾人,需要向航空公司提供医疗证明。无法对机上工作人员介绍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加以理解或作出反应,或不能与承运人的机上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的残疾人以及不能自行从航空器上紧急撤离的残疾人需要在乘机时有陪伴人员。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规定,除安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时,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按照规定,您应该是可以乘坐飞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