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是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可以分成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具体情形 :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盲、聋、哑三种情形被告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而不要同时满足)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的未成年人的,是指开庭审理时是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此处仅指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不包括无期徒刑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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