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法律法规问题

2024年11月22日 19:55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基本上是看明白了。我想说的是,你出设计图纸是要盖设计章的?难道小工程没有业主的吗?就算没有业主,你也说了,你不会,施工方也不会,基本的受力情况都不知道就施工,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不是会不会出事,是一定会出事!在回答你责任的问题,就算以上说的都不成立,你设计了,也施工了,施工过程中也没出事情,过几年出问题了,那么我告诉你,现在都是项目经理终身制,你们单位一定跑不了,你也跑不了!这是一定的!我的意见是,坚决不做!熬不过老板,非要做的话,设计的时候千万不要写上名字,而且也不要负责和这个事情有关的任何事情!以后出事了,打死都不承认!我估计,即使你想设计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建筑是科学的,严禁的!不是儿戏!三思啊!分给不给没关系,希望能给你重视!!!!

网友(2):

建设部总工程师金德钧今天在昆仑饭店举行的2002中国建筑业国际高层论坛上说,加入世贸对中国建筑业来说,在相当长一个时期,挑战大于机遇。我国建筑业的对外承诺是:将在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企业。眼下的情况是:允许设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中外中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勘察设计机构、建筑
企业,但允许外国企业以境外法人的身份直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但范围受到限制。据建设部统计,1998至1999年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境外企业有138家,工程总数为383个,合同总额为46亿美元。占国内建筑市场的比例分别为1.01%和1.02%。目前,全世界的国际工程承包总额在1万亿美元左右,但2001年我国对外承包合同额为13 0亿美元,仅占1.35%。金德钧总工程师在今天的演讲中谈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中国建筑业加入世贸组织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首先在政府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部门之间职能界定不清晰,多头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同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有一定的差距;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过多的资格许可、审批程序、市场准入限制等问题,同WTO要求的减少壁垒、自由竞争的原则相违背;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问题,同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相违背。其次,现行的建筑业法规、标准面临挑战。从我国目前建筑业法制建设情况看,建筑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筑法》以及相继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构成了规范建筑活动的三大法律支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的出台,作为配套法规完善了建筑法规的内容。但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规体系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规范内容不健全,一些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问题没有法律规范调整,有些专业名词概念较混乱,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标准,实践中难以执行;一些法规设置的处罚条款不尽合理,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处罚或者处罚无力;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推荐性标准规范在制定、实施及修改方面透明度差、范围过宽、数量过多、标准滞后等等。第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对国内建筑业企业提出了挑战。按照我国的承诺,将在三年内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勘察设计企业以及建设监理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合资、合作企业在设立条件上以及承包工程范围方面将不受限制,实行国民待遇。因此,在我国加入世贸后的过渡期结束后,外商独资企业将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起,以中国企业法人的身份在中国建筑市场开展工程承包活动,这将对长期以来国有建筑业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格局提出严峻的挑战。(

网友(3):

单位行为自然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
你是受命处理事务,
但是,若查处的时候,你还在单位,你必定会受牵连,因为单位会推责任说是你乱搞的.
这样的话,单位受的处罚就会是最低标准,若你查处时已经不在单位,和你没关系.单位找不到替罪羊就会接受最高处罚,最低处罚和最高处罚之间往往关联人民币3---5万.
若你是想长期呆在企业,就必须注意出具的文书,都是混口饭而已,别把自己搞进去,若你是短期行为,放手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