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在诉讼活动中有什么区别

除了这二种代理,还有什么代理?
2024年11月18日 13:3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概述不同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2、范围不同

1、一般代理的范围: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

2、全权代理的范围:全权代理如果没有指明具体代理事项,作为一般代理处理。

3、特殊代理的范围: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

扩展资料:

一、一般代理的特点

(1)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当地从事商业活动,成交后收取一定的佣金;

(2)委托方在某地区往往可拥有数个一般代理方;

(3)委托方有权越过一般代理方在其代理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而无须支付佣金给一般代理人;

(4)一般代理因不享有独家代理的专营权,因此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一定量商品的义务。

二、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特别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仅仅在特许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故又称为部分代理、特定代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事项需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代理

网友(2):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 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 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网友(3):

您说的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是不是指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啊。
一般授权尽可以处分被代理人的一般的诉讼权利;而特别代理则包括了某些实体权力的处分。
注意的是仅写明“全权代理”的按照一般授权处理。

您说的只是委托代理的两种情况。
与委托代理相对的还有法定代理,在刑事诉讼中还会有指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