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父母双方都有的权利,个人约定是无效的。如果你的朋友有精神上的问题或者不适合见孩子的问题,比如见了孩子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那么是可以限制探视权的,但是取消探视权应该有法院的法官根据法律程序决定,个人是没有权利决定的,但是权利人可以自愿的放弃,被非法剥夺是不合法的。如果协议书上写“本人自愿放弃探视权”这样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写“对方在5年内不得探视”那就是违法的。明白了吗?不明白我再给你详细解释。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你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即使在离婚协议上写上五年内不可以和其儿子见面,也是无效的,此协议是得不到民政部门的承认的,因此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中止控视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个是不合法的。探视权是父母双方都有的权利,个人约定是无效的。
这样的协议书的个别条款是违法的,因此个别条款无效。
这里的个别条款就是“让她在五年内不可以见她的儿子”。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他人不得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