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撤销诉讼,调解是在诉讼的过程中进行调解。两者的适用时间是不一样的,并且两者参与的主体是不同的,和解是当事人的和解,调解时法院行使的调解的能力,两者的效力也是不同的。撤诉就好比没有起诉一样,以后可以再次起诉。调解不成的,法院就会判决结案。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个人理解,撤诉就好比没有起诉一样,以后可以再次起诉。
不撤诉,法院就会调解结案,相当于终审判决,不得再次起诉,但没有按照调解约定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的,法院就会判决结案,调解不会去明辨是非,分辨是否违法,就是作为第三者协调双方解决纠纷而已,而判决就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明等资料,进行判决。
撤诉就是撤回起诉,调解时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
二者都是在起诉受理后审理终结前。
撤诉后可以在起诉,因为撤诉相当于撤回原来的诉,原来的诉不存在了。
调解的话则不可以,因为原来的诉还在,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再受理。此种情况只能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