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是否规定招标文件规定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必须一致?

2024年11月17日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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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不能只盯着一条,民法典二百五十二,二百八十多都写了

网友(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既然是中标人已经中标,说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也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那么,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应该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当中自然包括付款方式。如果实际签订合同时,对付款方式进行更改,即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更改,是不符合上述法条的。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付款方式虽然没有明确被列入实质性内容中,但对工期较长且资金成本对中标结果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付款方式的更改将直接影响投标价款的变更,且事必影响到第三人(即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不公平,所以对这类招标项目,付款方式应被视为实质性内容而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