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收缴罚款时不下处罚决定书又不开正规罚款收据,这处罚生效吗?谢谢!

依据哪些(法规)?
2024-10-22 15:29:26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日内报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备案。
第一百五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网友(2):

应该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