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没有购房资格,交的定金可以退
不退的话,你可以找中介或者开发商麻烦
去所在地住建局
退定金之购房资格丧失
就莱克斯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