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

2024-11-01 15: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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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商标转让存在的风险:
1、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或无效,则没有法律上的商标专有权可言,任何人都有机会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但是,要主张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外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商标是否尚在申请注册中
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不过,这样的商标有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事实上,目前许多法院已经承认未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许可,但如此一来,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就极其巨大,因此,一定要查清楚对方的商标注册情况,当然在签约时也要明确,交易商标必须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因为即使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但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中,有可能发商标异议,让你疲于奔命。
3、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是否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他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或者允许转授权的被许可人。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呢?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交易授权书,或者查询商标公告、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
4、商标注册在何地有效

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
5、商标注册何时到期
商标注册皆有期限,我国商标法上的有效期为10年,不过,期满可以续展注册。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商标注册已经快要到期了,相关交易方要督促商标注册人去完成续展手续。特别是在转让前(转让后续展就是受让人自己的事情了),或者在许可、质押期间,更要确保商标注册人的续展注册,以免损害自己的商业权益。
6、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
对方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特别是差异较大的)商标,可能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7、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要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查核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
8、商标的版权在谁手中
商标的构成要素比较丰富,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中的图形、三维标志、声音以及文字(如广告语),均有可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但是,这些商标的著作权未必就在商标权人手中。
9、商标注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

商标注册需要满足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不属于禁用标志、不侵犯他人权利等一系列授权条件,因此,要对交易的商标进行评估,以免将来商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
10、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
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事实上,像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
11、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果你通过商标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收购对方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甚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审核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志,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需要把这些相关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商业标志都一并移转过来。
12、是否容忍跨类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与交易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并未要求必须一并转让,但是,从商业谨慎的角度考虑,还是要评估哪些类别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收购过来,避免将来业务混淆。比如,权利人有一枚商标分别注册在第12类汽车和28类玩具上,最好在收购汽车上的商标时将玩具上的商标一并收购过来,不要在收购之后分属两家,否则将来玩具汽车要与你的真正汽车在商标使用上发生冲突。
13、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相同的商号或域名
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有的企业不仅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还把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保持了一致。虽然你把商标买过来了,但人家还保留了与商标相同的字号或域名,则需要考虑这是你可以接受的结果吗?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将“米其”玩具商标卖给了你,但对方在商标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终究是一个埋伏的炸弹。想象一下,如果对方还在做玩具,虽然用不了“米其”商标,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装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费者会分得很清楚吗?
14、商标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
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这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会飞到别人的怀抱。
15、商标是否存在许可的约束
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约束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如果受让的商标已经对外发放过许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规则,受让人仍然要受到前手许可的拘束,甚至可能出现受让人虽然享有所有权,却无法使用的情形(如第三人享有独占许可)。
16、商标是否存在争议
交易的商标是否存在诸如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如果存在这些争议,对方将来完全可能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的注册都因撤销或无效而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商标注册人未披露商标争议事实,他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网友(2):

需要注意商标是否正常,比如注册时间到期没有。有没有近似商标,对方是不是商标的所有人。只有把这些东西核实清楚了,把近似商标一起转让过来。才能保证整体的安全性。

网友(3):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有
1.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商标局制备的固定书写《商标转让申请书》加盖公章或签字。
2.商标转让中手续办理人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身份证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同时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500元。
3.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可以暂时不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能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商标转让申请书》;
4.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核准,并通过官方定期刊物进行刊登,同时向受让人合法《商标转让注册证明》
5.未确权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在核准后直接对商标名义人进行变更。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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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4):

1.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或无效,则没有法律上的商标专有权可言,任何人都有机会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

2.转让方是否有商标专用权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转让方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交易授权书,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

3.是否存在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转让的时候要让对方把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过来。

网友(5):

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风险有:
1、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年报,若不补填年报,商标转让不会成功。
2、自然人商标转让,需要签字,若字迹有变化,无法自证,商标转让不会成功。
3、商标被别人提出异议,若不自证,无法成功。
4、手里还有与转让商标类似的商标,若没有一并转让,无法成功。

网友(6):

1无权处置
在实际案例中,需多商标持标人在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仍然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从而出现权属纠纷。例如未取得商标共有人的同意而签订商标转让、许可合同。

2.在权利之上设定各种权利限制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负担主要包括他人在被转让商标上设定了优先受偿权、过长的许可使用时间或者是质押权、抵押权等妨碍受让人顺利使用、取得转让商标之完整权利的权利限制。

3.权利状态不稳定

商标从提报申请、受理通知、成功注册再到期满等待续展,会有多个流程,在这些流程里,商标极有可能会经历诸如驳回、撤三、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争议程序,如果被标的商标处于上述行政争议程序中,其专用权利即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商标专用权面临着消忘的风险。

4.商标转让程序中风险重重

根据《商标法》第42条之规定,集中规定了商标转让的形式要件,但面对实际案例中的出现的各类商标转让纠纷,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转让法规仍然不够完善,这导致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程序性风险依然存在。

《商标法》第42条第一款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持标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协议,并一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质量。”

商标局在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时要求持标人和受让人在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进行签章,为了更快的完成审查程序,商标局对签章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对于伪造的签字或盖章往往难以通过形式审查及时发现,从而造成非法转让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