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地说:
1.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是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大块用地的权属单位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3.这两个规划都没有重新编制周期的规定,如果因为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重大的建设情况变化,需要调整规划,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修编或调整。
可以参考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3)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详规一般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即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院设计,某些具体地块详规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设计后报规划局审批。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进行修改完善,无固定调整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