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前财产已经过户法院还能强制执行吗

2024年12月02日 23:27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在起诉前已经过户给别人的财产,财产的归属权已经发生变更,案件审结后法院不会对转移后的财产强制执行。但如果被证实是因逃避履行判决结果的隐匿财产行为的,法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过户后强制执行,并可,以隐匿财产罪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法律处罚。

法律上强制执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具体的强制措施,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
强制执行一般有以下措施:

(1)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其他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等,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责令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据;

(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6)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划拨或转交。

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

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网友(2):

再起诉前财产已经转移,法院是不能够强制执行的。因为这个财产已经不属于被个人名下的资产。

网友(3):

完啦,没戏了!因为财产的归属权变更了,所以不可以随便执行与案件当事人无关的任何财产。请采纳吧!

网友(4):

要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定情况下诉前处置财产有被撤销的可能。(比如诉前恶意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致自己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形)。

网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