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或明知驾驶者饮酒驾驶机动车等情况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1、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等等。
驾驶人不是车主本人的情况,而且驾驶人造成巨大损失的,一般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是事故另一方横穿马路或专用他人车道
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不是车主,该由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