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代判决的法律效力。在判决结果之下,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本判决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的案件,应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后,续写“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第二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含解放军军事法院),改判的结果中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其中,如果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的,就应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关于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由本院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第二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结果中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90〕4号批复,只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不再续写:“本判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如果第二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维持或者改判的主文中,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被告人的,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精神,即可据此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名义,颁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一审法院执行。也不需另写“本判决并为核准以××罪判入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