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完缓刑有人上述二审还会不会判缓刑?

2024年11月17日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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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1、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要是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没有特殊原因,不会加刑的。

2、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3、因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扩展资料: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缓刑的适用条件一般有: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如在英国,被告作出的认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上诉不加刑

网友(2):

  1、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要是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没有特殊原因,不会加刑的。
  2、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3、因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二审法院有可能对原判缓刑的结果进行改判,当然也可以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