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至于交接工作的具体流程要看单位怎么规定了,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2、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脱密后才可以离职的,应当在这段时间安排员工到不涉密的岗位工作,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原工作是不合法的。
3、你拒绝在原岗位工作,那这个可能会造成你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纪被开除的,因为这个月内你还是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所以最好还是服从,但是从单位角度说,你真的不适合还在原岗位再去接触保密性的工作。所以可以和公司协商,我最好还是不要涉及这些岗位秘密,去做其他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
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即劳动合同法。
扩展资料:
根据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脱密期
根据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
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即劳动合同法。
扩展材料:
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内,员工可以正式提出离职,但是这一阶段不再接触商业秘密,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
1、单位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至于交接工作的具体流程要看单位怎么规定了,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2、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脱密后才可以离职的,应当在这段时间安排员工到不涉密的岗位工作,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原工作是不合法的。
3、你拒绝在原岗位工作,那这个可能会造成你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纪被开除的,因为这个月内你还是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所以最好还是服从,但是从单位角度说,你真的不适合还在原岗位再去接触保密性的工作。所以可以和公司协商,我最好还是不要涉及这些岗位秘密,去做其他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
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即劳动合同法。
扩展资料:
离职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写辞职信并不是写辞职申请,申请是要双方达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说企业批准了你的申请,你才可以辞职,而劳动法赋予的辞职权是绝对的,辞职信其实是一种通知,告诉企业你将在三十天后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企业,不需要企业批准,当然如果企业同意你提前离开就另当别论了。
2、不要在辞职信中透露个人的不满情绪,如果辞职的意见非常大,一定要反应出来,不妨采用面对面交淡的方式,在白纸黑字上面写出自己的愤怒是不恰当的。
3、在作出辞职的决定或者办理辞职的过程中,不要在企业大肆宣扬个人要辞职的事情,不要散布一些对企业不利的言论,反正都要离开了,留一个好的印象给企业,总比留一个不好的印象好一些。
4、站好最后一班岗,在离开企业的最后时间里,你仍是企业的一员,尽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协助企业做好交接。
5、过往的就职经历是我们人生的宝贵财富,而且不定在什么时候我们可能需要原来的企业为我们写推荐信或介绍信,新的企业也许会打电话到过往企业了解我们的工作情况,因此要保持与原就职企业的良好关系。
1.首先你的合同脱密期是个什么概念,是竟业限制吗,还是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在职期间,这个没问题,但是要求离职后1个月内还要求保密或者限制上岗.公司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而且也是要在劳动合同约定的,
你离职主要是负有一个提前通知的义务,那么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你还是只要把这个义务履行就可以走人的。如你以快递的方式往公司寄你的离职书,一个月后你可以自动离职.
2\按照规定是什么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吗,那么这个公司的规章制度效力到底如何,你是否知晓并签字认可了。没有认可的只是公司单方面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是你认可的,这个脱密期也是无从考究的,《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不存在什么脱密期的问题,劳动者有义务终身保守在用人单位获知的相关商业、技术秘密,擅自透露造成损害的,你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并没有约定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签定脱密期.所以这个脱密期我个人认为是无效的,公司不能以这个来限制员工离职.如果一定坚持不肯放你,建议履行离职义务后要求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
我觉得公司应该不会和你为难,你是知悉秘密的,你给他保密是你的义务,但现实是很多人都把秘密当钱卖的,而且这种举证都是非常艰难的。所以都甚至可以威胁单位.当然这个不建议,.呵呵.
最后一个.单位旷工开除员工,留当案.我们公司人事也和我说过有办法在员工档案留记录的,怎么留我是没问到。不过我认为留这个肯定是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并不是说单位你想留就能随便留的,像你这个并不是说特别清晰的比如盗窃.什么的被派出所落实了的。单位留了.如果你仲裁要求他撤消了。单位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
另我是在私企工作.我对于档案很模糊,我的档案一直都在老家哪个人才中心放着,也没有去过什么国企.如果我单位要给我留.我都不知道他能不能找到我的挡案.我自己都很想知道我的档案在哪.
当然,如果你的是在国企或事业单位.这个就另当别论.这种企业和当地政府部门勾结的厉害。能顺着领导意思就最好顺着.,不过这个企业的也有弱点,你带上两条中华和五粮液.呵呵,我想也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回答补充:保密有效。一个月时间。你拒绝在原岗位工作,那这个可能会造成你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纪被开除的,因为这个月内你还是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所以最好还是服从,但是从单位角度说。你真的不适合还在原岗位再去接触保密性的工作。所以可以和老板说,我最好还是不要涉及这些岗位秘密。去做其他工作。因为我即使在这个岗位做了。一个月后我肯定要走人的。不会因为做了一个月我又有保密义务的。
单位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至于交接工作的具体流程要看单位怎么规定了,单位规定你完成手头工作你也要遵守。如果合同中规定脱密期一个月,那你也要服从单位的安排。关于第三个问题,单位作法也是合法的。个人建议:再与单位好好协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暂时忍一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