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力能力有什么区别,该怎么理解

2024年11月18日 06:13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区别在于: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网友(2):

民事权利是:从人一出生便具备的,一直到死亡才结束。主要包括人身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和财产权(财产权往往又受到下面民事行为能力的制约)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所为民事行为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的。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 时中止。�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学界一直有观点认为,法人与自然人在行为能力方面还有一重大区别,那就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了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这一见解引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法人的目的范围 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究竟是什么?�
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
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就此说,因对法人本质理解的差异,理由上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实在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 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体构成限制。基于法人拟制说的权利能力说认为,由于法人仅具权利 能力,故目的范围只可能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
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 任。
由于就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见解上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法人目的外行为 的效力,因此不可不察。就此问题,应区分不同类别的法人来具体判断。就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言,其法人资格的赋予,仅在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背景下具有意义,并无所谓目的范围限制问题。所谓目的范围对于法人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仅是针对企业法人而言。考虑到在我国,法人登记并非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因而该问题在我国相应地就可以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 营范围对于企业经营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那么,究竟应采何种学说?我们认为,应从采不同学说所带来的法律效果的差异上,以及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联上,去寻求答案。如采权利能力限制说,就意味着所 有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此时很难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也不利于维护 交易秩序;如采内部责任说,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当然有效,将对法人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如采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仍有生 效可能,一旦法人的权力机关经由经营范围的变更,扩张了法人的经营范围,该行为即成为有效 行为,既保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秩序,又有利于维护法人的利益,应为较佳选择。就行为能力限制说与代表权限制说而言,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区别,但从我国《合 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看,业已明确采认代表权限制说。【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 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所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 同,就包括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形。】以此为认识前提,法人 的行为能力并未受到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网友(3):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编辑本段]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网友(4):

那些理论的就不说了,书上会写,我就写一下,经过消化的理论好了。
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资格,每个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即应然。
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即为或不为某事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每个人都享有,是一种权利的实然状态。
比如,刚出生的小孩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政法大学认为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属性,只要是民法上的主体,都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这个就是从罗马法来的,因为罗马原来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权利能力的,奴隶虽然是人,但不具有权利能力,因而不是民法上的主体,而这一特性就是法律赋予的,与其本身无关。当然的也不会有行为能力。
或者说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资格)。
希望能帮到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