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街区安监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办证流程每个环节所需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单位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周边及现场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办理方法:
一、申报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自行向各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所需资料:
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五、办理程序:
1、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
2、安监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3、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
4、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书》;
5、领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1、申请。生产企业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厂区设计图纸;
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2、受理。省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需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3、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安监局在征得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程序。
4、发证。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省安监局提出审查意见,省安监局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