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提供工资条,违反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要有工资条,所以用人单位并不违法。
工资条有的单位有,有的单位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