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商家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 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对于盗窃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 而且还规定了罚款的最高数额。
至于这种情况,说不是有意的,但是一般不会有人相信,可以要求超市在罚款之后出具罚款收据,以此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当然要先承认自己的错误。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认为:你母亲的情况最多就是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事了。
但是还有一点,超市没有要太多罚款,构不成敲诈,公安机关也不会太过于追究。只能是将被罚的钱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这种事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还是引以为戒吧!
超市的权利只有让顾客将没有结账的物品买单或者将其放回原处!其他的罚款、扣留或是其他形式的处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不要觉得理亏就让他们为所欲为!法律不只是保护有道理的一方的,法律是同情弱者的!至于是不是“小偷”那不是他们说的算得,他们说你母亲是小偷,你同样可以告他们损坏个人名誉!当然要在你有证据证明你母亲是受害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反告他们!要求超市正式向你母亲道歉!
这是看看你们地区的超市制度,按照你来说的话他们可以认为你这是一种偷的行为!最多是罚10不会存在什么治安处罚的,根据你所讲的属实的话一班没什么事。不要怕,如果价值超过上千等等或数额大的话,才可以执行!犯罪。希望没多大事!
和你有同样的经历,超市购物忘记结账36元,被超市告知10倍罚款,不给就报警,报警后被警察带走,做笔录,签字,按手印,补款36元,写悔过书,才放人。被警察告知,只要超市没结账的商品在自己书包里放着,就视为盗窃,我因为没有前科,而且未结账金额只有36元,也较小,我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及时补款,警察没有做出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警察和我说了,没有下次,再忘记结账,就要处罚了。所以提醒:在出超市前一定仔细核对购物商品和购物小票是否一致,以免造成误会,耽误时间不说,还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
报警!
JC出面,还好办些,大不了批评教育、付款了事。
商家无权罚款,无权处罚,无权搜身,无权限制人身自由。
商家只是有权报警。
若商家有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可以告商家——这个罪过还更大些。
主要还是看是哪个超市吧!还要看哪里的人什么样的人?如果正规超市的话可能就象前面两位说的就可以了,如果遇到不好的就惨了!有可能被打,还有可能被宰一顿!还有可能把你送到警察局!还是小心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