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厂上班!自动离职了工资还有吗?

2024年11月16日 16:51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网友(2):

有工资的,按照劳动法规定,不管你在这个公司是正式合同工还是临时工或者是试用期,只要你在这个公司上一天班就可以拿一天的工资,假如这个公司想拖欠你工资的话,你可以拿着自己的考勤记录或者是通过调监控,凡是能够证明你在这个公司上了七天班的证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去上诉,不过这个过程比较麻烦。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中清楚的表述了工资是不能克扣的。

《劳动合同法》对离职做了相应的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有三种情况:

一、单位过错,劳动者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你就可以依法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也得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无过错,劳动者依法辞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违法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未到期离职的,需要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比例,返还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前提是有相关票据的培训)

网友(3):

办理离职手续才可以结清工资,如果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没办法拿工资。
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举报。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网友(4):

参考法律规定,工资是应当发放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中清楚的表述了工资是不能克扣的。

《劳动合同法》对离职做了相应的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有三种情况:
一、单位过错,劳动者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你就可以依法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也得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无过错,劳动者依法辞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违法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未到期离职的,需要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比例,返还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前提是有相关票据的培训)

网友(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自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劳动者合法的工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