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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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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