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第三条 围绕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以及取得硕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为本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每年在厦门工作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实验室、研发平台等不在本市的除外。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二)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工作;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六条 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申报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后发给证书。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相关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决定不核发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条 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留学人员企业进驻园区的创业项目评审、协助办理注册登记、创业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当在引进和服务留学人员创业方面发挥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鼓励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等各类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第八条 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引进留学人员来厦门创业、工作。对引进和服务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对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重奖。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报市拔尖人才、重点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所需费用;
(二)为留学人员从事科研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资助;
(三)为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提供部分经费;
(四)引进留学人员所需其他费用。
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