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从2008年1月1日前延续至今,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2024年11月20日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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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 月1 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依当时规定计算,之后的依《劳动合同法》第46 条规定计算,两者相加即可。《劳动合同法》第97 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 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两个部分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