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道路灌封胶?

2024年11月22日 02:48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小嘉又和大家见面咯

从4月清明假期事发,到5月26日收到高速养护单位的转账,一位网友的案例,警示着道路管理部门与养护单位……

事件起因

清明假期的最后一天晚上,一位网友驾车回沪途经申嘉湖高速近S4出口匝道500米处,因为前方车辆遮挡视线,当注意到地面上的一个大坑时,已经来不及紧急避让,不得不以接近120公里/小时的车速直接轧过大坑,瞬间造成右前轮爆胎,万幸该网友沉着冷静,将车辆稳稳地停靠在了紧急停车带上。

车辆情况

由于当时现场昏暗,无法看清轮胎的具体破损情况,目测发现胎壁破洞,判断轮胎彻底报废。

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条约,事故中轮胎单独受损,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但该网友认为,因道路养护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损失,理应向道路养护部门追偿。只不过身边似乎从未见过实践的案例。

于是该网友立刻拨打了12122路政部门的电话。电话接通很快,详细叙述了事故的经过、时间和地点,并表明了索赔的意愿。值班人员一一记录,然后告知让其原地拨打110通知交警开具事故证明,同时会让高速养护公司联系该网友。

结束了与12122的通话后,该网友按照路政部门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联系,并由交警部门开具了事故单。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通话后不久,高速公路养护部门的施工车也来到了现场,第一时间就用“道路灌缝胶”修复了这个大坑。

施工车辆修复了路面之后,高速公路养护公司也打来了电话,告知他们不再勘察现场,司机可以自行离去。回头准备好交警开具的事故单、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后向他们索赔。

索赔过程

第二天,该网友来到了交警部门,查询到了我的报警记录后,填写一张表格,出示了两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后,开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但同时,交警部门对该网友要向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索赔这一想法感觉不可思议,因为在日常工作中从未遇见一例要向路政部门索赔而前来开具事故单的。

索赔结果

时间的最后,该网友将索赔所需的三份材料原件:

寄给高速公路养护公司,最后核准的赔偿金额是1000元。在等待了一个多月后,该网友如约收到了赔偿款。事情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当该网友决定向高速公路养护公司追偿时,并没有多少人觉得会成功。该网友在收到赔偿款后感慨道:“人们都已经理所当然地习惯了这种“倒霉事”,却并不知道这只是在捍卫我们正常的合法权益。如果每个人都能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相信路政部门、公路养护单位也会更加尽心尽责地去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

案例简述(真实案例)

2011年7月一天,邹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高速公路第一车道行驶中碰撞一铁块,造成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0700元。而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该路段管理处系事故发生高速路段的经营主体单位。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该路段管理处共同赔偿其已支出的保险赔款10700元。

法院认为:

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车辆使用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对于高速路面上的撒落物造成的车辆损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证明其已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于车辆损失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否则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保险人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职责,保障车辆安全通行。路面铁块造成了车辆损失,证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并没有尽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属违约。

其次,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提供了清扫、巡查记录表拟证明其已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事故相关路段进行了清扫、巡查及养护,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但是《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是一个行业标准,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巡查、养护是在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也并不足以证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的行为已经足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最后,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由于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最终判决赔付原告5350元。

网友(2):

道路灌封胶是一种经济耐用的高弹性公路养护材料,正确使用嘉格道路灌封胶对沥青路面裂缝进行修补施工,会更好的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