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属于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我国劳动法不鼓励未得到提供职业方同意的兼职。《劳动法》第十八条把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定为无效,因此兼职需要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样界定有利于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
因为兼职是劳动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应支付劳动报酬;
因为兼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所以提供兼职方不承担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义务(提供兼职方也无法在社保局办理社保登记,因为个人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福利)。
如果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某个人兼职,两个单位对劳动权益问题有约定,就受法律的保护。
是否存在实际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