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x0d\x0a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x0d\x0a\x0d\x0a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x0d\x0a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x0d\x0a(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x0d\x0a(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x0d\x0a(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x0d\x0a(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x0d\x0a(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x0d\x0a\x0d\x0a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x0d\x0a(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x0d\x0a(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x0d\x0a\x0d\x0a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x0d\x0a(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x0d\x0a(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x0d\x0a(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x0d\x0a(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x0d\x0a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x0d\x0a(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x0d\x0a(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x0d\x0a(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x0d\x0a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x0d\x0a\x0d\x0a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x0d\x0a(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x0d\x0a(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x0d\x0a(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x0d\x0a(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x0d\x0a(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x0d\x0a(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当前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后,都会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一般是在三到六个月。如果在试用期,劳动者被证明能力不足,或者是不能胜任工作等,那么在员工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企业也是可以辞退劳动者,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等
比如说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造成了单位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已经触犯了企业的底线,如果劳动者有类似的行为,那么企业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3、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
一方面,不要故意将医疗期满的劳动者调整到劳动强度或绩效标准更高的工作岗位上;另一方面,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级别和薪酬差较大时,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以避免单方调岗无效的法律风险。
最后,需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上述概念的解释,是需要企业有较高的举证技巧。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
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随便什么理由都可以。但是他们不会明着辞退你,会把你安排一个你难以胜任或者不喜欢的岗位,久而久之你不用他们辞退你都会自己离开。
随便找个理由把你开了,你不可能不范一点错,如果你很优秀,公司又开除你干嘛?是你不想干了,开除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