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