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唯一性基础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
一标准是否成立,则牵涉到夫妻双方及其家庭的方方面面,这需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如何裁量则通过法官内在的公允心及对外在的社会、家庭、道德等因素的理解进行判断。因此,法官不判决离婚倒也没有过分不对的地方,除非是夫妻双方明显感情不和,《婚姻法》相关解释中有一条说,夫妻分居两年即可认定为“感情不和”,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也不能以此就要求法官一定判决离婚。
有一点就是,“超过简易程序三个月”,如果确实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则这点涉嫌程序违法,如果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则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你自己可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