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陈某可以向新辉酒店索赔,因为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新辉酒店的保安和服务人员在陈某遭受殴打的时候在一旁观看,未尽到应尽的的安全保障义务。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酒店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3、陈某起诉新辉酒店的,新辉酒店为被告,法院应当将四名男子(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