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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罗国平同志:您好!您在人社局部门信箱上咨询人员晋升职级后待遇的相关信访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2015年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相关文件,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要缴纳养老保险。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作为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在安排部署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同时,针对一些具体情况、具体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文件。针对2014年10月1日后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和退休费的核定问题,鄂人社发[2015]64号明确规定:(一)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参加2014年10月1日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基本工资调整和实际增资办法同在职人员。(二)在国家和省做出新的规定前,对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期间退休的工作人员,暂按现行机关事业权限办理退休审批(备案)手续。其中基本退休费按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改革前计发退休费办法计算。(三)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相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重新核定养老金。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您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退休前,应按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并享受工资待遇,包括职级并行待遇审批,同时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10月退休后,在国家和省新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未出台前,基本退休费暂按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改革前计发退休费办法计算。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以上回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与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科联系,联系电话:322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