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二是
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l)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
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
(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
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
(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
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
(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
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