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其他组织的范筹

民法中其他组织的范筹
2025年03月01日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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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