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这就是说,作为商贸企业,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目前,税务部门金税三期升级版系统已经完全覆盖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而且企业通过升级版开票系统所开的发票信息,将完全上传到金三系统,金三系统也会根据企业所开发票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将会很容易筛选出来,并对企业进行预警!
1)进项和销项的明细不一致很正常啊。
比如加工企业,进来原材料,卖出去的是加工后的产品,不一致很正常嘛。
但是销项的明细必须是你确确实实做的业务。
2)如果你进项进过来的商品直接就卖掉了。
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这个时候进项与销项的明细可以是一致的。
增值税发票进项发票明细和销项发票明细,如果是商业和贸易企业明细应该是一致的,因为该企业是购进商品后只是转手卖出商品,商品没有实质的改变。如果是生产企业购进的商品只是生产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后产生另一种商品,销售的明细和购入明细肯定是不一致的。
可以
增值税抵扣的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因此,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
对于商贸企业,
进项发票
和销项发票的
商品名称
应该有对应关系并保持一致,对于生产企业则一般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