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乘客携带管制刀具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含违禁药品、物品等)乘坐公共汽车。
二、严禁乘客携带宠物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禁止在车内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设施。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四、乘客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五、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本通告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可拒绝其乘坐公共汽车;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电话:110)。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乘坐公共汽车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kg或体积不超过0.064立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凡超过此单位基数的,其超过部分应按此单位基数的倍数投币或购票(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凡重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的物件禁止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