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就是8千,有规定的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1、这个借贷关系是合法的。
2、但是实际收款只有8000元,提前收取的2000元俗称“砍头息”,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根据《民间借贷解释》之规定,今后本金及利息只能以8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五十年前就听说过,当时在声讨万恶的旧社会时介绍过旧社会的高利贷就是这样的,说好是借你一万利息二千,先交二千利息还剩八千。可现在是新社会——法制社会,怎么跟万恶的旧社会一个德行来呀?再说,你不要去碰它不行吗?我断言,你一旦碰它就会后悔莫及。
需按照实际收到的本金算利息。
这样的借贷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