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值得一提的是,“性贿赂”并未进入法庭审理环节。刘志军和雷政富等案件中均没有涉及“性贿赂”入刑,引发了新一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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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何以不入罪?
鲁国平 《南方都市报》
大家对“性贿赂”需不需要入刑众说纷纭,尽管大家一致认可性贿赂的社会危害,但舆论主要有如下考量:性只是道德问题,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其行为难以认定,特别是对性贿赂的定罪量刑难以量化,权衡利弊,只能以两害权其轻,选择“性贿赂”不入罪。笔者却并不以为如此。
显然,一位公职人员由于接受别人的性服务从而利用职权便利,为提供性服务的个人或一方以权谋私,网开一面,无疑这就是犯罪。无论如何,公职人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组织纪律,都是要受到党纪国法处罚的。而如何界定是性贿赂还是一般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主要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公职人员仅仅是出于主观故意徇私舞弊,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等导致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出现重大损失,那便是渎职罪;如果该公职人员还因为接受某些人的贿赂包括性贿赂导致其行为发生,则必须要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性贿赂不是一种实价的物质不当得利,是一种精神的收益,这的确是实际情况。一些法学专家便认为,其入罪难,难在于,法院对行贿受贿罪立案和定罪量刑量化依据标准是其犯罪主体双方具体行贿受贿数额。其实这个不难,只要把公职人员该行为下以权谋私所致公私财产损失作为贿赂包括性贿赂的定罪量刑量化的依据和标准就可以了。
“性贿赂”入罪并不存在“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的问题。对“性贿赂”没有专项罪名严厉打击的话,只能让贪官污吏和不法商人的“交易”等潜规则有恃无恐,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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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刑条件尚不具备
李红钊 《环球时报》
近期被媒体曝光的官员涉及性丑闻事件层出不穷,有舆论建议尽快把性贿赂纳入刑法,以有效打击这种权色交易行为。但笔者认为,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有人提出依据接受性贿赂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给有关人员定罪,目前条件下不具备可行性。根据受贿罪的内容,只要收受他人财物,即使没有给国家造成利益损失,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都应属于收受贿赂行为。如果按照财物受贿的定罪标准来认定性贿赂,官员虽然接受了性贿赂,由于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就不能以受贿罪论处,这显然不公平,毕竟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同时又违背了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规定。
有人提出对接受性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官员全部入罪,在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运行体制有待完善等条件下,极有可能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在这种情形下量刑的标准如何确定,如果以他人获得利益为标准,势必与刑法中诸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的法条竞合,如果司法公正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导致片面依据量刑较轻的处罚定罪。二是对受贿罪主要刑事处罚依据是接受他人财物的数额,对于被当做性贿赂的女性,如何去鉴定价值,不仅由于无法物化其额度给量刑带来困难,而且还为自由裁量留有很大空间。
当今首要问题不是争论性贿赂是否入刑,应是如何对接受性贿赂者使用法律严格处罚。性贿赂的目的无非是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只要触犯刑法中有关法条的,就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对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