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二、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五、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六、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七、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八、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九、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十一、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具体的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一章,十二章内容,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九章。